|
一、檢送修正「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作業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二、旨揭作業要點修正(如附件)重點略以:
(一)修正第一點學員及第二點申請機構:為明確三方之法律關係,將「博士生」、「申請人」、「受補助人」統一
簡稱為學員;「推薦機構」修正為「申請機構」。
(二)新增第六點第四款後段文字:參考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對學員及申請機構課以應詳實揭露補助期
間其他機構資助相關資訊 (含國外、大陸地區及港澳),並應配合本部執行業務需要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且
新增未詳實揭露之處置。
(三)新增第十四點適用雙邊及多邊科技合作協議涉及補助博士生相關規定:考量本部與其他國家或科研補助機構簽
訂之科技合作協議對於補助期限、學員資格常另有規定,爰新增此類赴國外研究計畫應依協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