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依據107年5月17日修正通過「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3條規定略以,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比率(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構為20%;其他單位為40%)交由本部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但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管理及運用貢獻或屬於本部階段性任務等更能符合本法宗旨或目的之情形,得經本部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
二、旨揭上繳減免之作業須知與申請書如附件1、2,作業要點摘述如下:
(一)申請:併同本部國際產學聯盟計畫提出申請(108年申請案暫訂於該年5月受理,實際受理時間本部另併於國際產學聯盟計畫申請公告函知),申請文件如下:
1、本部計畫研發成果收入上繳減免申請書。
2、本部國際產學聯盟計畫申請書。
(二)審查:併同本部國際產學聯盟計畫審查作業辦理,審查重點如下:
1、國際產學聯盟計畫審查。
2、減免收入校內分配機制規劃。
(三)核定:
1、依審查結果核定減免比率,減免期間係自申請年度次一年開始,期程為1年。
2、廠商繳款日期於減免期間內者,應以核定減免比率為之,如有同時適用本部其他繳交比率規定者,執行機構得依該規定繳交比率上繳本部。
3、獲核定機構,應俟完成減免收入校內分配機制之明文規定後,方能生效。
(四)管考:併同本部國際產學聯盟計畫審查作業辦理。
(五)其餘規定詳作業須知、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