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為配合本部創新科研之推廣任務,並精進製播推廣成效,爰修正旨揭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次修正重點:
1、修正有關申請機構、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科普合作企業之用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2、區分計畫類型為二類,新增「科普產學規劃推動計畫」、增訂主持人不得同時執行本計畫兩件以上、增訂執
行本計畫之企業需完成前案成果首播,始得申請「科普產學規劃推動計畫」、增訂計畫執行期限均以二年為
限,以因應科技快速發展。(修正第五點)
3、為利審查委員充分知悉,爰增訂應揭露計畫主持人與科普合作企業之關係。(新增第六點)
4、修正經費補助項目之規定。(修正第七點)
5、修正審查方式及審查重點。(修正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