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依據本部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執行機構應於計畫結束辦理經費結報時,併同將該計畫
依同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之支出用途及經費,全案彙整函報本部備查,合先敘明。
二、鑒於本部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業務費之核列方式,除研究主持費及博士後研究經費為管制項目,仍須單獨
列出外,餘不再細分,爰修正旨揭彙報表,填列範圍說明如下:
(一)適用執行起日為107年8月1日起之計畫,如執行起日為107年7月31日(含)以前之計畫,則適用舊表。
(二)新增或刪除原計畫核列或增聘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變更。
(三)研究設備購置項目變更(不限金額)。
(四)國外差旅費出國種類(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變更。
三、填列時請依表格欄位簡要填寫。
四、貴機構應依分工由適當之權責人員及單位辦理,並於計畫結束辦理經費結報時,隨同收支明細報告表等文件一併
函送本部。
五、旨揭表格請至本部網站首頁「專題研究計畫專區」(網址:https://www.most.gov.tw/)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