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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於108年4月24日公布施行,請學校檢視並依限完成校內相關規定修正及配套措施。

說   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1日衛授家字第1080105046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旨揭修正案第四十三條(兒童及少年禁止之行為)及第九十一條(罰則增加)之修訂,若貴校有招收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之學生,請加強校內相關人員知(職)能宣導,並檢視校內相關規定,以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
三、檢送總統108年4月24日華總ㄧ義字第10800040421號令(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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