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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轉知文化部修正發布「文化部本土語言創作及應用補助作業要點」,並自108年2月20日起受理申請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文化部108年2月15日文版字第10830046181號函辦理。 二、文化部為鼓勵投入本土語言創作及應用,特訂定旨揭要點,並於108年2月13日以文版字第10820037412號令修正發布。 三、申請者資格: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三)公、私立學校。 (四)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四、補助內容:以本土語言或臺灣手語,進行具文化內容之創作、製作、翻譯、配音、改編或多元科技應用,並以紙本、影視音、數位等任一形式出版、發行或公開播送、傳輸及上映。 五、補助經費: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 六、受理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108年2月20日起至3月20日止,備妥計畫書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報名(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另檢具申請表(線上報名完成後下載列印申請表並加蓋單位章戳)及計畫書一份掛號寄送本部,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文化部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達,並以該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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